(2017)粤01民特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博爱智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陈旭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博爱智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陈旭榕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1063号申请人:广州博爱智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凤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思远。被申请人:陈旭榕。申请人广州博爱智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7〕第159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博爱智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7〕第1596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但申请人不接受该裁决结果。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计算被申请人工资的方法不当,申请人已经全部支付被申请人应得的工资,并无少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撤销仲裁申请,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陈旭榕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博爱智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7〕第159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博爱智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健颖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杨晓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贤珍谢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