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63号罪犯王军,男,1983年12月29日,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王军曾因吸毒于2009年8月27日被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9月、2011年1月1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1年10月1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1年10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3月23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2015)都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军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考核期内,获得二个监狱“表扬”,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可以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王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其改造表现,对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