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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张玲,肖志洲,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39号。负责人:徐风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1963年5月26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肖志洲,男,1959年11月1日生,系张玲配偶,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南路刘家沟201号。法定代表人:肖志洲,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