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行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水县泰昌储运部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泰昌储运部,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43行初224号原告:彭水县泰昌储运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斗村;工商注册号:500243600136926。经营者:秦中平,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东,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238131100069。被告: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街45号。法定代表人:向建波,该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水县泰昌储运部诉被告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彭水县泰昌储运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泰昌储运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泰昌储运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水县泰昌储运部负担。审 判 长 冉启驰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冉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