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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子明、江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明,江婷,占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6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明,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河南省邓州市人,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江婷,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占志文,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子明与被执行人江婷、占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婷、占志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婷、占志文付清申请执行人张子明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200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执行费14400元,但被执行人江婷、占志文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银行、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婷、占志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子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婷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为督促被执行人江婷、占志文积极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婷、占志文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