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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祥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789号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姜桂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亮,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孟祥军,男,住兴隆台区(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学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