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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涿州市喜来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钢、刘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喜来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钢,刘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995号原告:涿州市喜来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华阳路。被告:李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涿州市。被告:刘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涿州市双塔区。原告涿州市喜来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芦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军,男,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钢,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洋,男,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莉,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沙瑀智,男,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涿州市喜来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钢、刘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喜来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涿州市喜来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爱     净代理审判员 郭     来     运人民陪审员 郑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建     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