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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熊新娅、赵蔚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新娅,赵蔚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7民特43号申请人:熊新娅,女,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钢初轧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赵蔚芝,女,193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代理人:熊似娅(系被申请人女儿),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钢重工集团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熊新娅申请认定赵蔚芝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熊新娅称,被申请人赵蔚芝于2013年2月到武汉中南医院就诊,确认为老年性痴呆。2015年7月到武汉市武东医院进行治疗,确认为精神残疾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且被申请人赵蔚芝的房屋面临拆迁,为了维护赵蔚芝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特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熊新娅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熊似娅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认定赵蔚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熊新娅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赵蔚芝的配偶熊汉平已于2016年4月去世,共有三个子女,即长女熊似娅、二女熊新娅、三弟熊文峰。被申请人赵蔚芝于2013年因精神及身体问题到武汉中南医院就诊,2015年7月到武汉市武东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果为老年性痴呆,确认为精神残疾二级。2017年8月9日,经本院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精司鉴字[2017]第1039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蔚芝的表现符合ICD-10中“阿尔采默氏病性痴呆”之诊断标准,受疾病影响,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赵蔚芝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鉴定合法有效。熊新娅作为其女儿申请成为其监护人,且其他两位直系亲属熊似娅、熊文峰明确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蔚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熊新娅为赵蔚芝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方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