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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仕椿、王林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仕椿,王林亮,谢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朱仕椿,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王林亮,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谢春艳,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仕椿与被执行人王林亮、谢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7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4300元及逾期未履行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27民初2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珊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