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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冬与郝从菊、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郝从菊,肖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847号原告:徐冬,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郝从菊,女,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肖宏,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徐冬与被告郝从菊、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徐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冬承担。审判员  曹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