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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巩义市紫荆厨鲜生生鲜超市、张利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巩义市紫荆厨鲜生生鲜超市,张利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218号原告:李秀珍,女,194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锋,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紫荆厨鲜生生鲜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东区锦里路*号。注册号:410181600296084(1-1)。经营者:张利平。被告:张利平,女,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武,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秀珍与被告巩义市紫荆厨鲜生生鲜超市、张利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秀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利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珍撤回对被告张利平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建普人民陪审员  李金停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世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