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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吴忠成与申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成,申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成。被执行人:申高峰。吴忠成与申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申高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忠成于2017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高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忠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申高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吴忠成发现被执行人申高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忠成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551号民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洪豪执行员  袁占奎执行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