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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165号申请人:李某,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成年,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女,成年,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李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2721号判决书,以(2015)济法执字第031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张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所有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