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165号申请人:李某,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成年,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女,成年,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李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2721号判决书,以(2015)济法执字第031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张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所有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