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康永祥与成都市温江区泰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永祥,成都市温江区泰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3223号原告:康永祥,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泰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孔亮。康永祥与成都市温江区泰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康永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康永祥负担。审判员 魏义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