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李东宏、左亮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李东宏,左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东宏,男,汉族,1984年11月28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执行人:左亮亮,男,汉族,1985年2月12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本院在执行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李东宏、左亮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0639号裁决书,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23.08万元。经查,该案仲裁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5年7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18日,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地产。2017年10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有江审判员 邓 辉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嫣嫣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