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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兴建、张锦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建,张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建,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张锦忠,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8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锦忠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兴建赔偿经济损失13861.5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3元,申请执行费10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锦忠的银行存款14433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