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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翟铁恒与吉林省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铁恒,吉林省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翟铁恒。被执行人吉林省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铁恒申请吉林省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慧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