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敏、朱胜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敏,朱胜东,尚士赟,蔡勇,王斌,何天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312号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20849。法定代表人:成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江,系该社职工。被告:严敏,女,1986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被告:朱胜东(系严敏之夫),男,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被告:尚士赟,男,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系岩脚镇第二中学教师,住六枝特区。被告:蔡勇,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系岩脚镇中学教师,住六枝特区。被告:王斌,男,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系岩脚镇第二中学教师,住六枝特区。被告:何天佑,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系岩脚镇高桥小学教师,住六枝特区。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严敏、朱胜东、尚士赟、蔡勇、王斌、何天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钟吉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荣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