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5月7日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外出务工人员,户籍地和现住址封开县。2017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16时许去到封开县南丰镇新丰路的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丰分社的ATM柜员机取钱,当其在ATM柜员机上准备插入自己的信用卡时,发现ATM柜员机插卡口处还插着一张银行卡在里面,于是起了贪念,就直接用留在那台A**柜员机的银行卡进行取款操作,一共操作取款四次,共取款现金人民币6800元,后将该6800元作为日常开支用去。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到案,并主动将68O0元非法所得退还给了受害人李某,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农某社账户查询账单、银行取款视频资料、视频截图辨认、收条、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已退赔事主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宾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