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钟XX与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XX,石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钟XX,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赤溪镇。被执行人:石XX,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赤溪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钟XX与被执行人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台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石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钟XX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谭XX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