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雪娇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583号被执行人:李雪娇,女,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被告人胡庆、胡伟、吴亚博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皖18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文第四项判令:被告人胡庆、胡伟、吴亚博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冻结的648张银行卡内涉赌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雪娇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翔支行开设的621××××××××××××账户内存款系本案涉赌资金,绩溪县公安局在本案的刑事侦查过程中,于2016年8月15日通过安徽省公安厅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于2017年7月18日进行了续行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雪娇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翔支行开设的账户621××××××××××××内存款635103.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优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