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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奎、赵现永等与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奎,赵现永,吴永国,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财保36号申请人:李奎、赵现永、吴永国等26人。代表人:李奎,男,1975年3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代表人:赵现永,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代表人:吴永国,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滢怡,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17213556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工业区。负责人:朱绒球。申请人李奎、赵现永、吴永国等26人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于2017年8月29日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79?592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奎、赵现永、吴永国等26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重力紧固件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79?592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案件申请费3?418元,由申请人李奎、赵现永、吴永国等26人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李奎、赵现永、吴永国等26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爱军二○一七年九月一无代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