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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袁成忠盗窃罪、奸淫幼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78号罪犯袁成忠,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现在连云港监狱三监区服刑。罪犯袁成忠曾因盗窃,于2011年3月24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7年11月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10月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9年12月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8月31日释放。因抢劫罪,于2012年3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亭刑初字第00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盐刑终字第0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裁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5日交付连云港监狱执行。2012年9月10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建刑初字第0226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4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11日止。2016年4月2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7刑更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成忠在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累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袁成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成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成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其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成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