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千帆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千帆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6528号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居委5、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93516030K。法定代表人蔡燕瑜,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伟、杨邦进,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千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3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5891504U。法定代表人邱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千帆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10元(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经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溢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