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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曙光与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曙光,郭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703号原告:杨曙光,男,1939年8月12日生,布依族,农民,住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富,男,1968年12月11日生,布依族,农民,住罗甸县。系原告儿子。(特别代理)被告:郭俊,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原告杨曙光与被告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杨曙光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曙光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杨曙光负担。审判员 胡  红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智(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