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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3543杨秀芳与朱雪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芳,朱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秀芳,女,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朱雪元,男,195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芳与被执行人朱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3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