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万超与张萌、巩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超,张萌,巩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898号原告:李万超,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萌,女,1996年8月1日出生,回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父女关系),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巩建,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原告李万超与被告张萌、巩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万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超以原告与被告张萌于庭外和解,被告张萌已向原告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58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万超负担。审 判 长 刘 婧代理审判员 邓 清人民陪审员 张 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