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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7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牟宣叶与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宣叶,潘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930号原告:牟宣叶,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潘剑,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牟宣叶为与被告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潘剑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22日,被告潘剑向原告牟宣叶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的事实。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宣叶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潘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来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