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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9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陈进忠与陈国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忠,陈国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9207号原告(反诉被告):陈进忠,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复荣、陈剑伟,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国忠,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进忠与被告陈国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陈国忠于2016年12月5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予以合并审理。陈进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进忠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进忠撤回本诉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进忠负担。审 判 长  庄福明审 判 员  陈玲玲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清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