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6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段富甲与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富甲,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2402号原告:段富甲,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生。被告: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刘伶路大桥南半岛国际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刘道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段富甲与被告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段富甲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富甲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富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段富甲负担。审判员  李宽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玺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