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仲虎与王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虎,王一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551号原告:陈仲虎,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王一均,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陈仲虎与被告王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仲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仲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陈仲虎负担。审判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