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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314马博文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14号罪犯马博文,男,1994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现在连云港监狱五监区服刑。罪犯马博文于2013年6月25日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判裁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6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5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15)连刑执字第003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博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博文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讲究文明礼貌,尊重警官,团结同改,��好生活卫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马博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博文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博文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博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