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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城县永胜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城县永胜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永胜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成,经理。被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董事长。大城县永胜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37,370.00元扣划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在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21020100003401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