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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龚子荣、刘志华等与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子荣,刘志华,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七彩华府项目部,瑞金市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658号原告龚子荣,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原告刘志华,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瑞金市。法定代表人朱述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七彩华府项目部,地址:江西省瑞金市。负责人胡小平,系该项目部经理。第三人瑞金市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瑞金市。法定代表人林征。原告龚子荣、刘志华与被告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七彩华府项目部、瑞金市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子荣、刘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