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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0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10660严光祖与张家港市宏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光祖,张家港市宏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660号原告:严光祖,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市宏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环路355号(大成广场)A幢S105。法定代表人:苏裕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光祖诉被告张家港市宏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光祖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光祖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光祖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宏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严光祖负担。审判员  刘运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