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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世伟与陕西凯莱斯科陶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伟,陕西凯莱斯科陶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299号申请执行人:王世伟。被执行人:陕西凯莱斯科陶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世伟与被执行人陕西凯莱斯科陶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51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凯莱斯科陶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陕西凯莱斯科陶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执行财产,也没有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世伟申请暂撤回执行申请。若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299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