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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守和与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守和,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曹守和,男,生于1974年4月1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负责人:雷超,分公司经理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守和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2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