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9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梅后信与梅后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后信,梅后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9035号原告:梅后信,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梅后兵,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梅后信诉被告梅后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梅后信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后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后信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梅后信承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