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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桂梅与尉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梅,尉莹,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498号原告:张桂梅,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伟,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莹,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1507-1510单元。法定代表人:徐瑞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山,男,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女,公司法务。原告张桂梅与被告尉莹及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桂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张桂梅负担。审 判 员 郝春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邱淼淼书 记 员 张存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