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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长亮、陆凤洁、陆久洋、周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长亮,陆凤洁,陆久洋,周宝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650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举,男,该单位信贷员。被告:周长亮,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陆凤洁,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陆久洋,男,1957年4月8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周宝山,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现去向不明。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长亮、陆凤洁、陆久洋、周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举到庭参加诉讼,周长亮、陆凤洁、陆久洋、周宝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周长亮、陆凤洁二人共同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55000元,利息19497.28元,逾期利息37154.98元,挂账利息20099.89元,本息合计231752.15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陆久洋、周宝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周长亮、陆凤洁、陆久洋、周宝山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3月26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长亮、陆久洋、周宝山签订了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是周长亮,联保小组成员是周长亮、陆久洋、周宝山,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周长亮借款最高额度为160000元,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周长亮于2013年3月31日领取贷款16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3月1日,月利��为8.97‰;周长亮于2013年12月20日偿还贷款利息12629.76元,于2014年3月1日偿还贷款利息321.01元,于2014年3月21日偿还贷款利息0.22元,于2014年11月3日偿还贷款利息120元,于2015年12月18日偿还利息120元,于2017年1月10日偿还利息120元,于2014年12月24日偿还贷款本金160000元,于2014年12月24日偿还贷款利息4000元;截止至2017年6月1日,周长亮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2715.41元,逾期利息17384.48元,利息合计20099.89元。周长亮于2014年12月24日领取贷款155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1月20日,月利率为9.6267‰;借款到期后,周长亮未偿还过贷款本息;截止至2017年6月1日,周长亮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55000元,利息19497.28元,逾期利息37154.98元,本息合计211652.26元。以上两笔贷款截止至2017年6月1日,周长亮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55000元,��息19497.28元,逾期利息37154.98元,挂账利息20099.89元,本息合计231752.15元。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4日向周长亮送达了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5日向借款人周长亮及担保人周宝山、陆久洋在黑龙江法制报进行公告催收。陆凤洁与周长亮于2007年9月18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款时陆凤洁与周长亮系夫妻关系,陆凤洁对周长亮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陆久洋、周宝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长亮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陆凤洁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陆久洋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周宝山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6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长亮、陆久洋、周宝山签订了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是周长亮,联保小组成员是周长亮、陆久洋、周宝山,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周长亮借款最高额度为160000元,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周长亮于2013年3月31日领取贷款16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3月1日,月利率为8.97‰;周长亮于2013年12月20日偿还贷款利息12629.76元,于2014年3月1日偿还贷款利息321.01元,于2014年3月21日偿还贷款利息0.22元,于2014年11月3日偿还贷款利息120元,于2015年12月18日偿还利息120元,于2017年1月10日偿还利息120元,于2014年12月24日偿还贷款本金160000元,于2014年12月24日偿还贷款利息4000元;截止至2017年6月1日,周长亮尚欠��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2715.41元,逾期利息17384.48元,利息合计20099.89元。周长亮于2014年12月24日领取贷款155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1月20日,月利率为9.6267‰;借款到期后,周长亮未偿还过贷款本息;截止至2017年6月1日,周长亮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55000元,利息19497.28元,逾期利息37154.98元,本息合计211652.26元。以上两笔贷款截止至2017年6月1日,周长亮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55000元,利息19497.28元,逾期利息37154.98元,挂账利息20099.89元,本息合计231752.15元。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4日向周长亮送达了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5日向借款人周长亮及担保人周宝山、陆久洋在黑龙江法制报进行公告催收。陆凤洁与周长亮于2007年9月18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款时陆凤洁与周长亮系夫妻关系,陆凤洁对周长亮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陆久洋、周宝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凭证、柜台还款明细、贷款利息说明、黑龙江法制报债权催收公告,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长亮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周长亮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按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时陆凤洁与周长亮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故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陆凤洁对周长亮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应予支持;且周宝山、周长亮、陆久洋自愿签订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真实意思表示,保证行为亦为有效,故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陆久洋、周宝山对周长亮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周长亮、陆凤洁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55000元,利息19497.28元,逾期利息37154.98元,挂账利息20099.89元,本息合计231752.15元(截止至2017年6月1日,月利率9.6267‰,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陆久洋、周宝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久洋、周宝山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周长亮、陆凤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6元,公告费606元,由周长亮、陆凤洁、陆久洋、周宝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玉明人民陪审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张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于 婧书 记 员  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