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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金荣与被上诉人马俊海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荣,马俊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荣,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系李金荣女儿,1982年5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辉,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海,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森,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金荣因与被上诉人马俊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金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兴江审 判 员 姜 岩审 判 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志辉书 记 员 李 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