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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8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8503吴留军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留军,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8503号原告:吴留军,男,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年,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燕,女,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吴留军与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留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留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7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各1份,借条中约定月息1%的利率及相应的违约金。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李燕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吴留军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内容为:“借款人李燕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今向出借人吴留军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壹万捌千元整,小写18000元整,从2017年6止,月息1%,利随本清。……”。2、被告出具的收条1份,内容为:“本人李燕现收到出借人吴留军借款人民币(现金:18000元)”。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抗辩、陈述、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经公开庭审,对原告举证和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为证,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主张按借条载明的月息1%自借款之日起计息,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留军借款1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李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