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9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9828号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法定代表人:郭长林,经理。被告:王华,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王华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7)渝0116民初9718号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