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海枝与袁正梅、秦道均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枝,袁正梅,秦道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财保47号申请人:张海枝,女,生于1972年10月21日,汉族。被申请人:袁正梅,女,生于1978年2月4日,汉族。被申请人:秦道均,男,生于1974年3月4日,汉族。申请人张海枝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正梅、秦道均在湖北一专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海枝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浪河镇小青路侧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浪字第42016**号)提供担保,张海枝书面承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后果由其自愿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海枝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海枝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浪河镇小青路侧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浪字第4201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袁正梅、秦道均在湖北一专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财产保全申请费3320元,暂由申请人张海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雯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