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余鹏强迫卖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905号罪犯余鹏,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鹏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清)。宣判后,被告人余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余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3772分,共兑现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余鹏通过强奸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对其减刑时酌情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对罪犯余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