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乾章与被执行人张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乾章,张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陈乾章,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巴中市。被执行人:张俊德,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乾章与被执行人张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德已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乾章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1921执恢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