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方刚、贾文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刚,贾文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刚,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文芳,女,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辉,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刚因与被上诉人贾文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方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方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骏审判员 易小峰审判员 裘南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