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金周、马余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周,马余才,张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韩金周,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证件号码132930195306250717。被执行人马余才,地址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张忠华,地址河北省黄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骅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年黄民初字第00062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马余才、张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余才、张忠华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200.0元,但被执行人马余才、张忠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余才、张忠华所有的。二、被执行人马余才、张忠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马余才、张忠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马余才、张忠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年(月)。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连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