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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朝相诉被告李传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相,李传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559号原告:杨朝相,男,生于1958年8月30日,汉族。被告:李传兴,男,生于1963年7月21日,汉族。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朝相诉被告李传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朝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相撤回对被告李传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朝相承担。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封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