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国良与郑勇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良,郑勇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565号原告:刘国良,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380514512。被告:郑勇敢,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华,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刘国良与被告郑勇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国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国良负担。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鹿臻梓 更多数据: